板橋簡易庭97年度板秩字第211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裁定 97年度板秩字第211號
移送機關 臺北縣政府警察局板橋分局
被移送人 甲○○
國民
乙○○
國民
上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於民國97年
11月28日以北縣警板刑字第0970047426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
裁定如下:
主文
甲○○、乙○○吸食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各處拘留壹日。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甲○○、乙○○於左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
法之行為:
㈠時間:民國97年10月1日23時40分之前26小時內某時許。
㈡地點:不詳。
㈢行為:吸食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
二、右開事實,有左列之事證證明屬實﹕
㈠被移送人甲○○、乙○○分別於警訊時之自白。
㈡臺北縣政府警察局板橋分局調查筆錄及臺灣檢驗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濫用藥物檢驗報告各2份、臺北縣政府警察局刑警大
隊偵辦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被移送人姓名暨代碼對照表1張
附卷可稽。
㈣被移送人甲○○、乙○○於上開時地吸食煙毒或麻醉藥品以
外之迷幻物品後,為警於97年10月1日23時40分許在臺北縣
板橋市○○路、忠孝路口「全家便利商店」前查獲。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6條第1項、第66條第1款,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19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楊千儀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敍述理
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書記官 利海強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