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97年度板秩字第211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裁定   97年度板秩字第211號
移送機關  臺北縣政府警察局板橋分局
被移送人  甲○○
          國民
      乙○○
          國民
上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於民國97年
11月28日以北縣警板刑字第0970047426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
裁定如下:
主文
甲○○、乙○○吸食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各處拘留壹日。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甲○○、乙○○於左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
法之行為:
㈠時間:民國97年10月1日23時40分之前26小時內某時許。
㈡地點:不詳。
㈢行為:吸食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
二、右開事實,有左列之事證證明屬實﹕
㈠被移送人甲○○、乙○○分別於警訊時之自白。
㈡臺北縣政府警察局板橋分局調查筆錄及臺灣檢驗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濫用藥物檢驗報告各2份、臺北縣政府警察局刑警大
隊偵辦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被移送人姓名暨代碼對照表1張
附卷可稽。
㈣被移送人甲○○、乙○○於上開時地吸食煙毒或麻醉藥品以
外之迷幻物品後,為警於97年10月1日23時40分許在臺北縣
板橋市○○路、忠孝路口「全家便利商店」前查獲。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6條第1項、第66條第1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19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楊千儀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敍述理
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書記官 利海強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19  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