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97年度士小字第2888號民事判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原   告 台時亞洲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於民國97年12月15日言詞
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萬柒仟玖佰叁拾柒元。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
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
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
1被告於民國96年7月到職,並於96年8月工作11天後離職,
可領取的薪資為新台幣(下同)10447元。
296年9月因原告公司薪資匯款疏失,將被告實際可領得的
薪資10447元,誤匯28384元入被告在上海商業銀行中山
分行帳戶。
3嗣原告發現錯誤欲辦理更正作業時,被告已將28384元領
走,經多次催討,被告均未返還其溢領之17937元(00000
-00000=17937)。
4為此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
三、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原告提出與所述相符之薪資轉帳明細
、存款取款憑條、薪資明細、存證信函等為證。被告經合法
通知未到場,亦未提出任何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應堪認原
告主張為真實。
四、從而,原告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為有理
由,應予准許。
五、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在10萬元以下,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
20規定,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六、本件訴訟費用為裁判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22  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蘇嫊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
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書記官陳淑蘭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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