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138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13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22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1382號上訴人即原告精工精密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大明 被上訴人即被告關帝一家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徐維駿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因104年度訴字第1382號履行契約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為新台幣(下同)3,702,38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6,59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2月2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顏世翠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2月23日
書記官林育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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