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4年度司催字第38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4年司催字第3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22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催字第382號聲請人 吳易展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公示催告事件,本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公示催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7款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4年11月16日裁定命於3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104年11月19日送達於聲請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
三、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78條、第95條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04年12月2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4年12月22日
書記官廖美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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