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司拍字第2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22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4年度司拍字第218號聲請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非訟代理人 林首旗 上列聲請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因與相對人 黄俊翔 等二人間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標的即彰化縣彰化市○○段1389、1395、1399、1403、1404、1421、1422、1423、1447、1452地號土地及其同段654建號建物之第一類登記謄本(所有權人黄俊翔部分並含他項權利部)。
二、相對人 陳靜儀 非本件系爭不動產之所有人,其對系爭抵押物無處分權,聲請人以非所有權人為相對人聲請拍賣抵押物,於法自有未合,請撤回該部分之聲請。
中華民國104年12月22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劉怡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