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度附民字第23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附民字第23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8月15日

裁判案由:因傷害致死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附民字第二三О號
原告戊○○
丁○○被告甲○○
丙○○乙○○己○○右被告等因民國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五一七號傷害致死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十五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陳興邦
法官黃雅君法官王綽光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潘惠梅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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