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審易字第217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2月29日
裁判案由:誹謗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2年度審易字第2170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蔡雅竹被告羅美茹上列被告因誹謗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3716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乙○○因其男友即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 雷克斯 」與告訴人甲○○在網路上來往甚密,意圖散布於眾,基於公然侮辱、散布文字誹謗之犯意,為下列行為:㈠於民國111年5月20日前某日,在不詳地點,透過電子設備連結網際網路,先使用其不知情之母 喻淑惠 (所涉妨害名譽等罪嫌,另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名下之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下稱本案門號)申辦社群軟體「Instagram」帳號「exip547680」(下稱本案IG帳號)使用,並以暱稱「郡翔」在不特定人得以共見共聞之本案IG帳號個人頁面,公開張貼發表「你就繼續綠茶婊」及「下賤無恥綠茶婊子」等語辱罵告訴人。㈡被告復接續前揭犯意,以上開相同方式,張貼發表「 林綠茶 ,你這麼喜歡分享個人淫穢,我幫你分享給你媽媽、家人跟你女兒學校家長們,讓大家一起看您的身材,在將你如何勾引對話與照片一起公開網路分享大眾」及「林綠茶你處處給男人自己淫穢照片,你不要臉你女兒要臉吧,你還當自以為多有價值,到處傳個人私慾照」等不實內容,足以貶損告訴人之人格尊嚴、名譽與社會評價。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嫌及同法第310條第2項之加重誹謗罪嫌。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且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及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被告被訴上開罪名,依刑法第314條規定,均須告訴乃論。因被告與告訴人經本院調解成立,並由告訴人撤回告訴,有本院調解筆錄及刑事撤回告訴狀可稽,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12月29日
刑事審查庭法官馮浩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許哲維中華民國112年1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