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4年聲字第99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8月05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993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毛嘉龍上列受刑人因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4年6月30日所宣示之裁定,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裁定之正本及原本附表編號10罪名欄關於「偽造文書」之記載,更正為「詐欺」。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查:本件裁定原本及正本附表編號10罪名欄關於「偽造文書」之記載,明顯係「詐欺」之誤寫,在不影響原裁定本旨之前提下,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8月5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廖柏基
法官梁堯銘法官巫淑芳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盧威在中華民國104年8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