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執字第10962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2年司執字第109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4月0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執字第10962號債權人 溫凱瑩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債務人 陳建彰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又強制執行事件,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債權人聲請查詢債務人之財產及所得等資料,並聲請於查詢有效果時准予強制執行云云。則應由債務人之住、居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又債務人之住居所地為彰化縣,應由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管轄,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應係違誤。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2年4月7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黃瑛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