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執字第1201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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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2年司執字第120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4月07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執字第12010號債權人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債務人 陳錦堯 0000000000000000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理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債權人聲請本院執行債務人陳錦堯所有不動產,惟依其聲請狀所載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在苗栗市。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苗栗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2年4月7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