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司養聲字第1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8月03日
裁判案由:收養認可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養聲字第147號聲請人即收養人丙○○聲請人即被收養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認可收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認可丙○○於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五月十七日收養甲○為養子。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為:收養人丙○○(民國0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同意收養被收養人甲○(男、000年0月0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父已歿)為養子,兩造於九十九年五月十七日簽立收養契約書面,並經被收養人之生母乙○○同意,爰依民法第一千零七十九條第一項聲請本院認可。
二、聲請人主張之事實,除經收養人、被收養人及其生母乙○○到庭陳述無訛,並據聲請人提出收養契約書、收養人及被收養人戶籍謄本、被收養人生父除戶戶籍謄本、健康證明書等為證。而綜觀全案卷證所示,堪認本件收養並無得撤銷或無效之原因,亦查無意圖以收養免除法定義務或不利於被收養人本生父母、違反收養目的之重大事由等情事,自應予認可。
中華民國99年8月3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蔡秉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件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起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一千元。
中華民國99年8月3日
書記官蔡萍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