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司養聲字第13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司養聲字第1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8月03日

裁判案由:收養認可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養聲字第131號聲請人即收養人丙○○聲請人即被收養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認可收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認可丙○○於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五月三日收養甲○為養女。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收養人丙○○(民國0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願收養被收養人甲○(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父已歿),經被收養人之法定代理人即其生母乙○○同意,雙方於九十九年五月三日簽立收養契約書,爰依民法第一千零七十九條第一項聲請本院認可等語。
二、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收養契約書、收養人及被收養人之戶籍謄本、被收養人生父除戶戶籍謄本、健康證明、工作證明及良民證等證物為證,並據收養人、被收養人及其生母乙○○於本院審理時陳述無訛。而綜觀全案卷證及主管機關訪視報告所示,堪認本件收養並無得撤銷或無效之原因,亦無違反其他法律規定之情事,復符合被收養人甲○之最佳利益,自應予認可。
中華民國99年8月3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蔡秉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一千元。
中華民國99年8月3日
書記官蔡萍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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