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潮小字第1號
原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丙○○
訴訟代理人 吳春生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3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王致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清陽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3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潮小字第1號
原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丙○○
訴訟代理人 吳春生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3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王致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清陽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