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95年度潮小字第1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潮小字第1號
原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丙○○
訴訟代理人  吳春生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3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王致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清陽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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