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3年度金易字第19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3年金易字第19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4年01月07日

裁判案由: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金易字第191號公訴人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王仁宏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647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王仁宏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因被告於本院審理中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4年1月7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陳君杰
法官陳姿樺法官許博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1月8日
書記官許琇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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