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4年勞補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4年01月07日
裁判案由:返還溢領職災補償薪資等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勞補字第1號原告智崴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軒逸
一、原告因請求返還溢領職災補償薪資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楊雅茹 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然原告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89,20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19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3,6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二、原告應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中華民國114年1月7日
勞動法庭法官朱玲瑤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1月8日
書記官陳瑩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