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4年度簡附民字第17號刑事和解筆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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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4年簡附民字第17號刑事和解筆錄

裁判日期:民國114年01月0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和解筆錄
原告 蔡秀芸 被告 韋竤元 上開當事人間114年簡附民字第17號損害賠償事件於114年1月
7日上午11時55分,在本院刑事法庭8和解成立,茲記其大要如下:出席職員:
審判長法官:林新益
法官:張立亭法官:陳俞璇書記官:吳雅琪通譯:杜殷宇到庭和解關係人:
原告蔡秀芸被告韋竤元和解內容如下:
一、被告願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5萬元及當庭道歉,並當場給付及履行完畢。
原告點收無訛:蔡秀芸
二、兩造就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2年度偵字第2556號起訴書所載之犯罪事實,所涉之其餘民事請求權均拋棄。
三、原告願於收訖上開5萬元後,即具狀撤回本院112年度訴字第442號刑事案件中有關刑法第315條之1妨害秘密案之刑事告訴;其餘犯行,懇請從輕量刑並惠賜緩刑之判決,予以被告自新機會。
上開筆錄經當庭交付關係人閱覽、朗讀,並無異議簽名於後。
原告:蔡秀芸被告: 韋竤元中 華民國114年1月7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第八庭
書記官吳雅琪審判長法官林新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114年1月9日
書記官吳雅琪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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