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4年度補字第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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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4年補字第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4年01月07日
裁判案由:回復原狀等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9號原告 劉家豪 訴訟代理人 鍾堯航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英屬維京群島太古國際汽車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間回復原狀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41,27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78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4年1月7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朱玲瑤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1月8日
書記官陳瑩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