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5年台抗字第34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04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罪定應執行刑聲明疑義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一○五年度台抗字第三四一號抗告人 粟振庭 上列抗告人因偽造文書等罪定應執行刑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一○五年三月四日駁回聲明疑義之裁定(一○五年度聲更㈠字第一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理由
一、原裁定略以:㈠抗告人粟振庭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三條規定,對原審法院一○○年度聲字第三八五五號定應執行刑之刑事裁定聲明疑義。惟該二件刑事裁定主文文義明確,並無疑義,自無對之聲明疑義之餘地。㈡抗告人既指稱台灣士林地方法院九十九年度審簡字第六一二號判處拘役的案件,無法與原審法院一○○年度聲字第三八五五號裁定所示的多數宣告有期徒刑案件,合併定應執行刑,則台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顯然無法據此提出定應執行刑之聲請。退一步言,縱然如抗告人所稱,原審法院管轄錯誤,然而此並非對於「科刑判決主文」有疑義而提出的救濟,自與聲明疑義規定不符。因認抗告人聲明疑義,並非合法,予以駁回。經核於法並無不合。
二、抗告意旨,仍置原裁定已明白論斷之事項於不顧,再事爭執,自應認其抗告為無理由,予以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十二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一○五年五月四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花滿堂
法官韓金秀法官吳信銘法官呂丹玉法官洪昌宏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一○五年五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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