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94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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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9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15日
裁判案由:確認買賣契約存在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944號上訴人即原告 施泉興 被上訴人即被告 施淑薰
施淑鈴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買賣契約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0年5月1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貳佰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叁萬壹仟貳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6月1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藍雅清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6月16日
書記官張純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