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司聲字第10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17日
裁判案由:公示送達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聲字第1000號聲請人寰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文平 代理人 李毓倫 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 李清統 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民法第97條之聲請公示送達事件,不知相對人之居所者,由相對人最後住所地之法院管轄,非訟事件法第66條定有明文。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前開規定於非訟事件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5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對相對人李清統之住所寄發債權讓與通知函,惟以招領逾期退回,爰聲請准予公示送達等語。經查:本件相對人李清統係設籍於「彰化縣彰化市○○路○○○巷○○號」,非屬本院管轄,是以聲請人聲請將前揭債權讓與通知函之意思表示內容對相對人李清統為公示送達,自應向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聲請,其誤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與法自有不合,爰依職權將該部分裁定移送於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0年6月1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湯家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