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0年度消債更字第3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0年消債更字第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17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消債更字第34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劉惠華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如附表一所示相關資料,並釋明如附表二所示事項。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並未提出如附表一所示相關資料到院,並釋明如附表二所示事項。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00年6月17日
民事庭法官李麗芳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0年6月17日
書記官滕一珍附表一:
應補正事項:
1.請說明債務人「現在」每月必要生活費用,各支出項目之數額(含有關電信費用、水電費用、膳食、衣服、教育交通、醫療、稅賦、勞健保及其他支出之必要數額),並提出概略證明文件。
2.說明積欠各債權銀行債務之詳細具體原因(含貸款用途、消費原因、用途)。並提出概略消費證明文件(如信用卡每月帳單消費明細紀錄等);與陳報聲請前二年內財產變動之狀況。
3.債務人聲請更生前兩年內(含98、99年度)之「各項收入」(例如:利息、執行業務、稿費及講演等鐘點費、薪資、營利、租賃、財產交易、競技及其他收入等)、給付(保險、老年、退休、年金及其他給付等)、津貼及補助(身心障礙、單親、租屋及其他津貼及補助等)之明細及證明文件。
4.債務人99年度之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99年全年收入證明(薪資單或薪資袋影本等)。
5.請說明債務人前所任職「鴻良水電工程有限公司」之營業處所及地址,並說明離職之原因、有無領取失業補助金、資遣費或勞退金,及提出相關證明文件說明之。
6.提出債務人最新之勞工保險卡及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
7.請陳報債務人現從事「麵攤臨時工」之工作,僱用人之營業處所住址及名稱,並說明該工作係短期或長期性質?併提出99年全年薪資轉帳存摺、薪資袋等影本或切結每月薪資所得之數額。
8.債務人於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含證券存摺)影本(須附完整清晰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
9.聲請更生前兩年內每月繳付租金之證明文件;若為匯款繳付,應提出匯款單或帳戶交易明細表等資料;若為現金繳付,應說明現金來源並提出證明文件。
10.提出債務人父親、母親全戶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正本。並請提出全體三親等內之親屬系統表。
11.是否曾以契約訂立夫妻財產制並向法院請求登記?
12.又請說明每月支付長女3,500元扶養費之方式及證明文件?
13.最近五年內從事國內外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金融商品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
14.債務人如有其他財產如人壽保險單、投資型保險單、儲蓄型
保險單、股票、基金或其他財產及收入,亦應併為陳明其種類之現值金額及提出證明文件影本。
15.請陳報債務人名下所有全部車輛(含機車)車籍之證明文件
,及說明現由何人使用?倘無,則是否有使用他人名下之車輛?
16.請據實說明何以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於100年5月19
日函覆「前置協商不成立通知書」之原因,係為「未能接受顯足以負擔之還款方案。說明:依前置協商最長還款期限及最低利率計算,每期還款金額為11,085元,惟依協商還款試算表,債務人每月僅餘4,585元可供還款,故無法負擔任何還款條件。」?請為詳述。
17.據實說明債務人曾擔任「昇步企業有限公司」股東,各所持
有之股數?及相關資料?該公司有無進行清算程序?
18.有無擔任他人之保證人或參加合會?並提出相關資料。附表二:
應釋明事項:
1.債務人如何籌措資金、擬定更生方案以清償債務(將來更生方案倘未經債權人會議可決,及無履行之可能,法院將無法認可更生方案,轉為清算程序且非必為免責)?並概略提出更生償還計畫書草案(此計畫稱更生方案)及償還計畫表。
2.請釋明除債務人對父、母親之法定扶養義務外,有無其他扶養義務人(兄弟姊妹)支出分擔之確切扶養費數額,並提出兄弟姊妹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3.請釋明住所地與戶籍地不一致之原因,並提出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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