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司聲字第97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司聲字第9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17日

裁判案由:公示送達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聲字第978號聲請人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嚴凱泰 相對人 林鳳珠 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民法第97條之聲請公示送達事件,不知相對人之居所者,由相對人最後住所地之法院管轄,非訟事件法第66條定有明文。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前開規定於非訟事件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5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對相對人之住所寄發存證信函,惟以查無此人退回,爰聲請准予公示送達等語。查,本件相對人林鳳珠係設籍於「南投縣○○鎮○○路○○○號」,非屬本院管轄,是以聲請人聲請將前揭債權讓與通知函之意思表示內容對相對人林鳳珠為公示送達,自應向臺灣南投地方法院聲請,其誤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與法自有不合,爰依職權將該部分裁定移送於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0年6月1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湯家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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