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20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2月14日
裁判案由:強盜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209號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丙○○具保人乙○○○上列被告因強盜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本件具保人乙○○○因被告甲○○涉嫌強盜案件,經依本院指定保證金新臺幣50,000元,繳納現金後,予以停止之被告之羈押。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12月14日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官陳鴻清
法官朱嘉川法官歐陽漢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呂妍旻中華民國94年12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