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96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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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9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13日
裁判案由:給付代墊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968號原告 許信惠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代墊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陳郁瑄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該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下同)42,773元(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4,263,878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43,273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42,773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本件訴訟。
中華民國101年8月1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盧亨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8月14日
書記官盧昱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