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7年度消債更字第5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7年消債更字第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25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消債更字第53號聲請人甲○○代理人 徐豐益 律師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5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之資料及證據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件所載資料及證據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中華民國97年6月25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陳燁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6月25日
法院書記官王心怡附件─應補正資料:
㈠與國泰世華等債權銀行就無擔保債務成立協商之證明,並提出債務協商協議書。
㈡必要支出之事實及相關證明:
⒈聲請人每月必要生活支出為15,306元之證據,並請釋明家計由聲請人單獨支出之原因。
⒉聲請人每月須繳納各債權銀行之金額及相關證明文件。
㈡受扶養人部分:
⒈請釋明妻子即受扶養人 黃銀鳳 無工作能力而須受扶養之原因,並提出黃銀鳳每月必要生活支出為15,306元之證據。
⒉請釋明受扶養人 林秀子 有不能維持生活而須受扶養之原因及
證據,並請提出林秀子每月必要生活支出為15,306元之證據。另請釋明受扶養人林秀子子女人數,及聲請人單獨負扶養義務之原因及相關證明文件。
⒊請釋明受扶養人 邱毓雯邱韋霖 每月必要生活支出為15,306
元之證據。另請釋明聲請人單獨負扶養義務之原因及相關證明文件。
㈢聲請人96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點、94年度至96年度
總歸戶財產清單(財產歸屬資料清單,國稅局任一稅捐單位可申請)及過去五年財產變動清單(請自行製作表格)。
㈣聲請人配偶黃銀鳳、母林秀子、弟 邱宗榮 94至96年度綜合所得
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總歸戶財產清單(財產歸屬資料清單,國稅局任一稅捐單位可申請)及過去五年財產變動清單(請自行製作表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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