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89年基簡字第85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1月04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八十九年度基簡字第八五四號
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三七九一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甲○違反未依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規定辦理營利事業登記者,不得經營電子遊戲場業之規定,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除犯罪事實補充記載甲○前於八十五年間因賭博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五月,並於同年七月三十一日執行完畢外,餘之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第二十二條、第十五條,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四十七條、第四十一條,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四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
法官陳鈺林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書記官盧小芬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