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101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10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19日

裁判案由: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1018號上訴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濬智 訴訟代理人乙○○被上訴人甲○○
丙○○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本院民國98年訴字第1018號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上訴人不服判決於法定期間內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下同)2,852,45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3,97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7月1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高明德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9年7月19日
書記官崔青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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