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補字第7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9月06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補字第782號原告華鎮建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被告乙○○
丙○○丁○○上列當事人間履行契約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仟零捌萬壹仟伍佰元(算式詳附表),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拾萬零柒佰玖拾貳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9月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絲鈺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9月7日
書記官林玫熹附表:土地面積x權利範圍x公告現值(契約訂立時)
=141x(7/84+21/84+14/84)x143,000=10,081,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