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司財管字第2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司財管字第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20日

裁判案由:指定遺產管理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財管字第28號聲請人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淮舟 代理人 張建文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被繼承人 蔡克明 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6月24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與正本案由欄關於「被繼承人 黃欽城 」之記載,應更正為「被繼承人蔡克明」。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9月20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許曉怡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0年9月20日
書記官廖于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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