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174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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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17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2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1743號原告 王世蓉 上列原告與被告統聯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5日內,提出記載完全之準備書狀於本院,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理由
一、按審判長如認言詞辯論之準備尚未充足,得定期間命當事人依第265條至第267條之規定,提出記載完全之準備書狀或答辯狀,並得命其就特定事項詳為表明或聲明所用之證據,此觀之民事訴訟法第268條規定即明。
二、原告應於主文所定期限內,提出記載完全之書狀,並就下列事項詳為表明或聲明所用之證據:
㈠原告主張因被告受僱人 蔡人天 之過失而請病假70日,請求被
告連帶賠償70日之薪資損失,惟卷內尚乏原告請病假70日之證據,請舉證證明之。
㈡就被告主張援用訴外人即受僱人蔡人天之時效利益,主張本件請求權時效已消滅,原告有何意見?如有爭執,其理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6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9月2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慧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0年9月21日
書記官黃靖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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