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重家訴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06日
裁判案由:確認繼承權不存在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重家訴字第1號上訴人 葉奕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葉坤宗 等人間請求確認繼承權不存在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08年11月12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然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查本件確認繼承權不存在部分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935,500元,應繳納第二審裁判費134,259元;撤銷本院105年度親字90號民事確定終局判決部分,應繳納第二審裁判費4,500元,以上合計138,75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2月6日
家事法庭法官陳嘉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2月6日
書記官蔡華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