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46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4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2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468號原告 王坤隆 上原告與被告利德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2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2,1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3月20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謝慧敏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3月20日
書記官黃珮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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