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婚字第16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婚字第1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20日

裁判案由:確認婚姻無效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婚字第162號原告 俞慧美 訴訟代理人 吳僑生 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月娌 間確認婚姻無效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三千元。茲依法裁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3月20日
家事法庭法官唐敏寶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3月20日
書記官魏愛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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