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家簡字第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20日
裁判案由:代位請求分割遺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家簡字第18號原告 魏正然 被告 謝麗嬌 兼法定代理人 謝明仁 被告 謝貴生
謝克彥 謝美津 謝陳梅卿 謝啟仁 謝文輝 謝麗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因不動產之物權或其分割或經界涉訟者,專屬不動產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十條第一項、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主張欲代位請求分割之不動產係在臺北市中正區。依上開規定,本件訴訟應專屬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
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3月20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唐敏寶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3年3月20日
書記官魏愛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