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家簡字第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20日
裁判案由:請求分配剩餘財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家簡字第14號原告 鄭明艷 被告 林曜華 即 林慶華 上開當事人請求分配剩餘財產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訴之聲明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以下同)32萬元,應繳裁判費3,420元,並據以計算第一審裁判費,茲依法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20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述之裁判費,逾期不繳及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3月20日
家事法庭法官郭書豪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3月20日
書記官紀俊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