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0年度上訴字第145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0年上訴字第145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2月07日

裁判案由:懲治盜匪條例等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上訴字第一四五О號
上訴人即被告甲○○右列被告因盜匪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年十二月十四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前經本院認為犯盜匪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所犯最輕本刑為有期徒刑五年以上之罪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而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九十年九月十四日,執行羈押,至民國九十年十二月十三日,第一次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九十年十二月十四日起,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七日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李春昌
法官黃憲文法官莊飛宗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法院書記官張明賢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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