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度附民字第48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附民字第48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2月07日

裁判案由:因偽造文書案附帶民訴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年度附民字第四八六號
原告甲○○被告乙○○右被告因民國九十年度簡字第三九三九號偽造文書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七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官李英豪
法官黃雅君法官林怡秀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賴敏慧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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