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4年補字第2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2月16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補字第236號原告甲○○被告乙○○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4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6,9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12月16日
民事庭法官曾宗欽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4年12月19日
書記官蕭家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