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366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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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366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3661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對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9年度執聲字第247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陸年柒月。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
1項聲請裁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均經判決科刑確定在案(詳如附表所載),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上開判決書網路列印、判決書等在卷可稽。茲聲請人以本院為各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分別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無訛,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7月30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樊季康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秀慧中華民國99年8月3日受刑人甲○○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號│一│二│三│├────────┼────────┼────────┼────────┤│罪名│竊盜│踰越安全設備,於│施用第二級毒品││││夜間侵入住宅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犯罪日期│96年11月6日│96年11月14日│95年8月31日│├────────┼────────┼────────┼────────┤│偵查(自訴)機關│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年度案號│檢察署96年度偵字│檢察署96年度偵字│檢察署95年度毒偵│││第23839號│第23839號│字第2375號│├───┬────┼────────┼────────┼────────┤││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最後│案號│96年度易字第3236│96年度易字第3236│96年度簡字第3071││││號│號│號││事實審├────┼────────┼────────┼────────┤││判決日期│96年12月28日│96年12月28日│96年10月4日│├───┼────┼────────┼────────┼────────┤││法院│同上│同上│同上││├────┼────────┼────────┼────────┤│確定│案號│同上│同上│同上││判決├────┼────────┼────────┼────────┤││判決確定│97年2月4日│97年2月4日│96年12月28日│││日期││││├───┼────┼────────┴────────┴────────┤│備註││上開編號一、二所示之有期徒刑,經同一確定判決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年。││││又上開編號一至三所示之有期徒刑,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97年度聲字第334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編號│四│五│六│├────────┼────────┼────────┼────────┤│罪名│竊盜│竊盜│施用第一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5月,如│有期徒刑3月,如│有期徒刑10月│││易科罰金,以新臺│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幣1千元折算1日││├────────┼────────┼────────┼────────┤│犯罪日期│96年10月15日│96年10月19日│96年10月24日│├────────┼────────┼────────┼────────┤│偵查(自訴)機關│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年度案號│檢察署96年度速偵│檢察署96年度速偵│檢察署96年度毒偵│││字第2778號│字第2778號│字第8728號│├───┬────┼────────┼────────┼────────┤││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最後│案號│96年度簡字第8351│96年度簡字第8351│96年度訴字第4545││││號│號│號││事實審├────┼────────┼────────┼────────┤││判決日期│96年12月31日│96年12月31日│97年1月21日│├───┼────┼────────┼────────┼────────┤││法院│同上│同上│同上││├────┼────────┼────────┼────────┤│確定│案號│同上│同上│同上││判決├────┼────────┼────────┼────────┤││判決確定│97年1月31日│97年1月31日│97年2月12日│││日期││││├───┼────┼────────┴────────┼────────┤│備註││編號四、五所示之有期徒刑,經同一確│編號六、七所示之││││定判決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6月,如易│有期徒刑,經同一││││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確定判決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年2│││││月。│└───┴────┴─────────────────┴────────┘┌────────┬────────┬────────┬────────┐│編號│七│八│九│├────────┼────────┼────────┼────────┤│罪名│施用第二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施用第一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6月,減│有期徒刑1年││││為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犯罪日期│96年10月24日│95年12月7日│96年9月10日│├────────┼────────┼────────┼────────┤│偵查(自訴)機關│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年度案號│檢察署96年度毒偵│檢察署96年度(聲│檢察署96年度毒偵│││字第8728號│請書誤載為「95年│字第7045號││││度」)毒偵字第│││││8442號││├───┬────┼────────┼────────┼────────┤││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最後│案號│96年度訴字第4545│96年度易字第3260│96年度訴字第3721││││號│號│號││事實審├────┼────────┼────────┼────────┤││判決日期│97年1月21日│96年12月27日│97年1月14日│├───┼────┼────────┼────────┼────────┤││法院│同上│同上│同上││├────┼────────┼────────┼────────┤│確定│案號│同上│同上│同上││判決├────┼────────┼────────┼────────┤││判決確定│97年2月12日│97年1月28日│97年2月1日│││日期││││├───┼────┼────────┼────────┼────────┤│備註││編號六、七所示之││編號九、十所示之││││有期徒刑,經同一││有期徒刑,經同一││││確定判決定應執行││確定判決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年2││刑有期徒刑1年4││││月。││月。│└───┴────┴────────┴────────┴────────┘┌────────┬────────┬────────┬────────┐│編號│十│十一│十二│├────────┼────────┼────────┼────────┤│罪名│施用第二級毒品│踰越安全設備於夜│竊盜││││間侵入住宅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1年│有期徒刑3月│├────────┼────────┼────────┼────────┤│犯罪日期│96年9月10日│96年7月10日│96年10月29日│├────────┼────────┼────────┼────────┤│偵查(自訴)機關│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年度案號│檢察署96年度毒偵│檢察署96年度偵字│檢察署96年度偵字│││字第7045號│第23925、26735號│第23925、26735│││││號│├───┬────┼────────┼────────┼────────┤││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最後│案號│96年度訴字第3721│96年度易字第3754│96年度易字第3754││││號│號│號││事實審├────┼────────┼────────┼────────┤││判決日期│97年1月14日│97年1月31日│97年1月31日│├───┼────┼────────┼────────┼────────┤││法院│同上│同上│同上││├────┼────────┼────────┼────────┤│確定│案號│同上│同上│同上││判決├────┼────────┼────────┼────────┤││判決確定│97年2月1日│97年3月13日│97年3月13日│││日期││││├───┼────┼────────┼────────┴────────┤│備註││編號九、十所示之│編號十一、十二所示之有期徒刑,經同││││有期徒刑,經同一│一確定判決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年2││││確定判決定應執行│月。││││刑有期徒刑1年4│││││月。││└───┴────┴────────┴─────────────────┘┌────────┬────────┬────────┬────────┐│編號│十三│十四││├────────┼────────┼────────┤││罪名│施用第二級毒品│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如│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幣1千元折算1日││││。│。││├────────┼────────┼────────┤││犯罪日期│96年10月27日│96年9月8日││├────────┼────────┼────────┤︵││偵查(自訴)機關│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本││年度案號│檢察署97年度毒偵│檢察署96年度偵字│欄│││字第897號│第21108號│空│├───┬────┼────────┼────────┤白│││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最後│案號│97年度簡字第2188│96年度簡字第6560│││││號│號│││事實審├────┼────────┼────────┤│││判決日期│97年3月27日│96年10月23日││├───┼────┼────────┼────────┤│││法院│同上│同上│││├────┼────────┼────────┤││確定│案號│同上│同上│││判決├────┼────────┼────────┤│││判決確定│97年4月24日│97年3月10日││││日期││││├───┼────┼────────┼────────┤││備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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