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交聲字第94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交聲字第94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10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交通事件裁定96年度交聲字第941號原處分機關交通部公路總局臺中區監理所受處分人即異議人甲○○上列受處分人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案件,對於交通部公路總局臺中區監理所於民國95年1月5日所為之處分(原處分案號:中監違字第裁60-I00000000號裁決書)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異議駁回。
理由
一、原處分機關略以:異議人即受處分人(下稱受處分人)甲○○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小客車於93年9月4日16時55分許,在彰化縣○○鄉○○路○段、埔路街口處因「駕車未繫安全帶」,經彰化縣警察局鹿港分局以其有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1條第1項第1款之行為,遂以彰警交字第I00000000號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當場製單舉發。
受處分人未於期限內到案,原處分機關遂於95年1月5日以中監違字第裁60-I00000000號裁決書裁處罰鍰新臺幣(下同)1千5百元整,逾期則依裁決書處罰主文規定裁處,於法並無不合等語。
二、受處分人聲明異議意旨略以:其確有於上述時地因為未繫安全帶違規受裁罰之事實,惟其因夫妻不睦搬離戶籍地已有數年。送達所應為受處分人之實際住所,受處分人確實無法收受裁決書,聲請撤銷原處分等語云云。
三、按受處分人,不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條主管機關所為之處罰,得於接到裁決書之翌日起20日內,向管轄之地方法院聲明異議;又交通法庭認聲明異議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其異議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可補正者,應先定期命為補正,逾期不補正者,即予駁回,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7條第1項、道路交通案件處理辦法第18分別定有明文;又按處理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有關文書送達之程序,依行政程序法之規定,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五條定有明文;且按依行政程序法第72條第1項前段規定,送達,於應受送達人之住居所、事務所或營業所為之;同法第73條第1項亦規定,於應送達處所不獲會晤應受送達人時,得將文書付與有辨別事理能力之同居人、受雇人或應送達處所之接收郵件人員。而汽車所有人名稱、地址如有變更,均應向公路監理機關辦理登記,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23條亦有明文。
四、經查:本件交通部公路局臺中區監理所上開裁決書,業於95年1月11日按受處分人登記之戶籍地址為送達,由大樓管理員簽收在案,有交通部公路總局臺中區監理所送達證書一紙在卷可稽。雖受處分人陳稱其因夫妻不睦搬離戶籍地已有數年等語,揆諸前揭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23條規定,汽車所有人地址如有變更,均應自行向公路監理機關辦理登記,受處分人如確未居住於臺中市○區○○街○○號3樓之5住所,理應自行向公路監理機關為住所變更之登記,惟受處分人並未遷移其戶籍地亦未向監理監關呈報其他通信地址,監理機關實際上無從向其真正之居住地址為送達。原處分機關向受處分人設籍之臺中市○區○○街○○號3樓之5樓處為送達,核無違誤,受處分人實際上是否居住於設籍地,尚不影響上開裁決書已合法寄存送達之效力。是本案於95年1月11日即已生合法送達之效力,不以異議人實際收受處分書為必要。而異議人於收受該裁決書後,遲至96年8月29日始具狀提出於原處分機關聲明異議,亦有聲明異議狀上交通部公路總局臺中區監理所之收狀章可佐,顯已逾法定期限。揆諸前揭法條之說明,本件受處分人逾期聲明異議,其聲明異議即屬不合法律上之程式,且無從補正,應予駁回。。
五、據上論斷,應依道路交通案件處理辦法第18條,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96年9月10日
交通庭法官陳姵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莊金屏中華民國96年9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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