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除字第43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除字第4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2月12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6年度除字第43號聲請人城寶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96年2月7日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95年度催字第924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理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95年度催字第924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96年1月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96年2月1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永來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96年2月12日
書記官劉彩華┌──────────────────────────────────────────────────────┐│支票附表:│├─┬─────────┬─────────┬───────────┬────────┬────────┬──┤│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00│城寶實業有限公司│土地銀行北桃園分行│95年7月27日│113,728元│FA0一0五五九│││1│││││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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