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40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40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2月12日

裁判案由:聲請停止羈押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405號聲請人即被告甲○○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聲請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於提出新臺幣貳萬元之保證金後,准予停止羈押,惟應限制住居於桃園縣○○鎮○○路○○號,並限制出境。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現已懷胎5月,請求具保停止羈押。
二、聲請人即被告甲○○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96年
1月5日執行羈押在案。
三、按羈押之被告,有懷胎五月以上或生產後二月未滿之情形者,如經具保聲請停止羈押,不得駁回,刑事訴訟法第114條第2款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被告甲○○於民國96年1月30日至敏盛綜合醫院龍潭分院就診,診療結果認被告為妊娠20週之孕婦乙情,有該院診斷證明書1紙在卷可考,依此推算被告約於95年9月12日受孕,迄96年2月11日已懷胎5月,揆諸前揭規定,本院就被告具保停止羈押之聲請,不得駁回,爰命被告提出新臺幣二萬元之保證金後,准予停止羈押。
又因被告曾有滯留日本不歸之情事,是本院認應輔以限制住居及限制出境之處分,始足以達保全被告之目的,爰併為被告限制住居及限制出境之諭知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1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2月12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蔡榮澤
法官何俏美法官魏于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怡君中華民國96年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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