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勞訴字第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2月1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勞訴字第23號原告甲○○被告技嘉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 巨克安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六年三月十五日上午十時在本院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96年2月1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清怡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6年2月12日
書記官王羽潔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勞訴字第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2月1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勞訴字第23號原告甲○○被告技嘉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 巨克安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六年三月十五日上午十時在本院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96年2月1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清怡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6年2月12日
書記官王羽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