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度重訴字第106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重訴字第10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9月27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重訴字第一0六九號
原告丙○○訴訟代理人 謝天仁 律師右原告與被告丁○○、甲○○、乙○○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貳仟陸佰伍拾萬貳仟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拾肆萬伍仟貳佰捌拾捌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二十七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劉又菁正本係照原本作成N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二十七日
書記官楊勝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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