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8年度中簡字第287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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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中簡字第2873號
原 告 楊淑媜
訴訟代理人 林心印 律師
被 告 周瑩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
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
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定
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新北市○○區○○路○○巷○號4樓之27,
此有卷附之戶籍謄本可稽,依民事訴訟第1條第1項之規定,
自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
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原告雖舉民事訴訟法第15條第1項為據而謂本院有管轄權,
然由原告起訴狀所述之內容,及其所提卷附之通訊軟體LI
NE對話內容,顯然均無從認定侵權行為之行為地或結果地
發生於本院轄區內,難認本院有管轄權,併予敘明。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0月8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陳添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表明抗告
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之裁
判費。
中華民國108年10月8日
書記官林佩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