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南簡字第1084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詹熒琦 發
支付命令,惟被告詹熒琦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
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訟訴標的價額金
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36,997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
1,44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940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十日內補正上列事項,如逾期
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7 日
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張麗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7 日
書記官 黃郁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