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金訴字第35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金訴字第35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09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金訴字第356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曾義翔選任辯護人蕭品丞律師
陳育騰律師 王聖傑 律師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455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再開辯論,並訂於民國○○○年○月○○日下午三時在本院國民法官專用(二)法庭行審理程序。
理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經查,本件於辯論終結後,被告另行提出和解相關證據資料,故尚有應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91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5月9日
刑事第十九庭法官王國耀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周品緁中華民國113年5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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