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3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0月09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三七九號
原告鉅業機械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住訴訟代理人甲○○住被告誠億工業有限公司設台中縣大里市○○街○○巷二之六號法定代理人丙○○住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八十九年十月二十七日上午十時五十五分,在本院第二十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原告並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補正被告於民國八十九年度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逾期即駁回起訴。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九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林麗真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九日~B法院書記官吳克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