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家訴字第2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撤銷認領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8年度家訴字第21號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王如后 律師被告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認領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98年02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確認原告於中華民國66年02月28日認領被告為其子女之行為無效。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原告起訴主張:緣被告於民國00年00月00日出生,原名「 汪惠萍 」,戶籍之父親欄為空白,嗣原告與被告之生母 汪美菊 於65年05月21日結婚,被告母親恐被告日後遭歧視,乃與原告商議,由原告以生父身分認領被告,原告遂於66年02月28日辦理認領登記。而兩造為確定血緣關係存否,日前曾前往醫院進行親子鑑定,結果確認兩造確無血緣關係,足認原告前述所為之認領應屬無效,爰依法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如主文所示。
二、被告則稱:同意原告之主張等語。
三、原告主張:被告係於00年00月00日出生,原名「汪惠萍」,戶籍之父親欄為空白,嗣原告與被告之生母汪美菊於65年05月21日結婚,被告母親恐被告日後遭歧視,乃與原告商議,由原告以生父身分認領被告,原告遂於66年02月28日辦理認領登記等事實,為被告所不爭執,並有原告提出之戶籍謄本、戶籍登記簿等在卷為憑,足信為真。原告另主張:兩造不具有自然之血緣關係一節,亦據其提出財團法人長庚紀念醫院出具之親子鑑定報告一份,內容略以:依遺傳標記檢驗結果,可據以排除「甲○○是乙○○的親生父親」(七重排除)等語,而被告對此亦不爭執,故亦足信屬實。從而,原告起訴確認其於66年02月28日認領被告為子女之行為無效,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2月27日
家事法庭法官周玉羣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中華民國98年2月27日
書記官張儷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