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7年度消債更字第54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7年消債更字第5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05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消債更字第541號聲請人即債務人乙○○代理人甲○○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附表所示文件到院,逾期未補正,則駁回更生聲請。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附表所示文件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97年12月5日
民事庭法官陳威宏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2月11日
書記官魏慧夷
一、說明配偶甲○○工作性質及內容,並提出薪資證明。
二、提出聲請人民國97年1月至11月薪資證明。
三、試擬更生方案(須說明每期清償金額、清償期數、分期清償之方式及債權清償之成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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